不動產交易糾紛處理
竟然有人為了放婚假,台北市1名銀行員竟在37天內,結了4婚,又離了3次!公司只准了第一次假期,沒想到該名行員竟上勞工局申訴,導致該銀行被勞動局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裁罰2萬元,本所就用此案例帶領讀者認識勞工的婚假制度。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可知婚假為勞工既得之權利,在目前已採登記婚制度後,雇主應依勞工因結婚申請婚假而有准許之義務,當然雇主給予超過8日之婚假,係優於勞基法之規定,亦無不可。
而人有結婚,就可能有離婚,故行政機關有函釋【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67204 號函】規範雇主應准許在勞工離婚後結婚,得再請一次婚假,可知婚假並非一生一次之權利。
那麼應該在多久之內行使婚假權利呢?按勞動部民國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所以原則上結婚雙方登記日前10日起算3個月內應將8日婚假用完,且可分次請完,但雇主亦可優於前開規定同意於1年內行使之,有讀者可能有疑問的是面對目前新冠肺炎的疫情尚未結束,而婚假多數人亦是使用作為出國遊玩之時間,故勞動部民國110年2月2日勞動條3字第1100130044 號函亦給予勞工較優惠之權利,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於本部民國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而所謂「疫情結束」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而如果勞工尚未請假完畢即離婚時,有可能是8日皆未請,亦可能是分次請婚假但有部分未請,如有離婚之事實時,請假之法定要件即已消失,雇主得不給予婚假,但客觀上如已請領,僅是放假時間未到,而勞工已離婚者,雇主似乎也無從得知。
回到本案的案例事實,勞工局明顯依照上開內政部函釋之文義裁罰雇主,但同一對象在37天內結了4次婚,又離了3次,且請了4次婚假,如無特殊原因,評價上應係濫用婚假的權利,所以雇主不給予婚假,應該客觀上可以理解,因此雇主應該沒有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的故意或過失,而在上開新聞發布後,台北市訴願委員會認為勞動局沒釐清銀行員是否濫權,也沒釐清銀行拒絕給員工婚假的適法性,所以決定依訴願法第81條撤銷原本的處分,要求勞動局重新調查是否本案中勞工有特殊原因於短時間內結婚又離婚,並於60天內重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