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生前契約與塔位計算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通姦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修法-【祺勝‧修法草案報你知】贍養費
本篇小文要與各位讀者分享的是「贍養費」,這個概念往常被誤用在離婚協議書及八點檔鄉土劇中的概念,現在終於要啟動修法了,以下會用幾個法務部網站的圖表與草案中修法要件的更易,與讀者分享「真‧贍養費」時代的來臨。
肇事逃逸罪的前世今生
最近政治圈火紅的新聞中應該3Q立委的刪Q活動如火如荼進行中,從刪Q團體打擊陳柏惟立委的議題中,又屬10年前的一場肇事逃逸事件再度勾起了台灣人民對於肇事逃逸的敏感神經(編按:陳柏惟案件中是疲勞駕駛),但肇事逃逸罪的制定到現在中間經歷了二次修法與大法官777號解釋,本篇小文分成上下2集就帶讀者來認識這個保護法益定位不明,也讓法律人傷透腦筋及爭論不休的歷史吧!
路上撿到發票也有事?!-侵占遺失物罪
本篇新聞事實提及「據悉,雖然發票不是張張都會中獎,但不只是撿到錢要送警局,發票也是同樣的道理,因為不管是否中獎,發票本身就不屬於自己,而是他人的「遺失物」,因此若撿回家,很可能會依情節而被判刑法中的侵占罪;此外,若撿到發票,也不可以捐給慈善團體,否則依舊有可能構成侵占罪」,路上或在停車場自動付款機內看到統一發票而帶走之行為為日常生活所常見之事實,你我可能都做過,也可能就因此順利兌獎,如果順手撿到在路上的發票,就會成立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嗎?
弄巧成拙-強制罪、恐嚇取財罪
本篇新聞事實為日常生活所常見之事實,謝姓女子2018年4月發現丈夫和小三互傳曖昧簡訊,進而懷疑2人有不軌的婚外情,隨後要求小三刪除簡訊,並答應她不再和她老公來往。但僅隔半年,謝女就發現小三和丈夫仍有來往,越想越氣的謝女,認為小三明知她懷孕,卻還是破壞他們家庭,侵害她的配偶權,於同年10月陸續傳送簡訊給小三,要求小三給付罰單、帳單和精神賠償等15萬元費用。
淺談試用期大小事
本篇新聞提及「台北市一名滕姓男碩士不滿第一銀行在半年試用期滿後,以「不能勝任」為由將他解雇憤而提告,強調自己留美且有相關經驗無不能勝任問題,但銀行指其自我感覺良好、不易接受建議且專業技能有待提升,一審據此判決滕男敗訴,他不服上訴高院,但仍被判敗訴」,試用期,一個為大家所熟知但卻沒有在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的制度,本篇小文與各位讀者分享試用期目前實務上發展的情形。
淺談勞資會議大小事
本篇新聞事實提及「勞資會議是勞資溝通重要管道之一,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勞動部表示,在疫情期間,為避免群聚感染,事業單位可採取視訊方式召開勞資會議,讓企業內勞資持續溝通」,本篇文章即帶領讀者認識常聽見的勞資會議到底可以處理什麼事項?又多久須召開?相關的重要注意事項與各位分享。
淺談勞動契約調職無法合意時解雇合法性之判斷
本篇新聞事實提及「廖姓男子在知名外商公司任職業務主管,年薪逾百萬,因公司組織整併,公司另安排他至台南分部任職,但他不滿交通津貼比預期少了2000元,未同意調職,遭資遣解職;廖不服提告,認為公司違法解聘」,此部分牽涉公司於調動廖姓男子時,廖姓男子不符調動命令後,公司進一步解雇廖姓男子是否於法有據之問題。(參考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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