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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資會議大小事

淺談勞資會議大小事

一、我們與勞資會議的距離?

本篇新聞事實提及「勞資會議是勞資溝通重要管道之一,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勞動部表示,在疫情期間,為避免群聚感染,事業單位可採取視訊方式召開勞資會議,讓企業內勞資持續溝通」,本篇文章即帶領讀者認識常聽見的勞資會議到底可以處理什麼事項?又多久須召開?相關的重要注意事項與各位分享。

二、什麼行業需要舉辦勞資會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應舉辦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都需要舉辦勞資會議以促進勞資雙方就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進行討論。

二、勞資會議舉行之目的?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勞資會議係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而設,而在勞動基準法之設計,舉凡「2周、4周及8周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制休息時間調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假日調整」及「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在無工會組織下都需要勞資會議之程序,或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5目的,在其餘未有勞基法強制規定的狀況下,其他事項仍得以勞資會議之平台供勞資雙方討論,例如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的「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勞動條件事項」、「勞工福利籌劃事項」、「提高工作效率事項」、「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及「勞資會議運作事項」等事項。

三、勞資會議代表如何產生?又人數有何要求?

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判決之意旨,凡勞方代表選舉及召開之勞資會議,若未遵循法定方式,該次勞資會議中所形成之各項決議,均難認經全體勞工之合法代表所同意,決議應屬無效,亦不能逕以決議拘束勞工,因此勞方代表的合法產生對於勞資會議來說是相對重要且須注意的部分。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之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而實務上勞方代表產生較多爭議,首先須注意的是,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及第9條之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有工會者就從工會選舉,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辦理選務,負擔選舉費用,選舉前10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事業單位得公告個別勞工直接報名登記參選,並由全體勞工投票,不論由工會或事業單位舉辦之選舉,皆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30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過程中更應置備相關選舉文件,以面臨往後遭檢視勞資會議決議適法性時可提供之證據。

四、勞資會議之進行程序有哪些須注意的事項?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之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7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而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就是勞資會議紀錄紀載不確實的情形,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1條詳細列出應記載之項目,共有會議屆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出席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決議、臨時動議及決議,建議上應詳細記載會議情形,而非以簡單幾個字句帶過。

五、其他常見應注意事項

(一) 分支機構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1月27日臺勞資2字第145265號函)

(二) 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之措施不得以勞資會議取代個別勞工同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如欲實施應簽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三) 工會已成立在前,事後不得再以勞資會議決議取代工會同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6日勞動 2字第 103005138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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