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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法定利率修法

修法-法定利率修法

2021-07-20
祺勝團隊

【祺勝‧修法新訊】

 

其實這個修法在去年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從民國110720日以後(剛好就是今天啦),舊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即將變成「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篇短文帶領各位讀者探討新舊法前後的差異。

 

一、舊法時代(民國110720日以前)

以借款契約做例子,110720日前如果約定25%的利息,債務人就超過20%的利息依約償還給債權人時,並起訴請求債權人返還,債務人不得依不當得利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因為此部分並非「無效」之效果(所謂無效就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無請求權僅代表債權人起訴請求超過20%部分之利息會敗訴,但不會讓已經拿入口袋的利息金額就要吐回去給債務人。

 

二、新法時代(民國110720日以後)

承上述借款契約的例子,110720日後如果約定20%的利息,在超過16%的部分,不旦債權人起訴請求拿不到(因為約定無效),債務人起訴請求債權人返還該部分的利息金額時,就可以請求返還,因為無效的狀態下,債權人持有該部分的利息金額就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

 

三、如果已經在110720日前簽約了?

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利息發生時間點橫跨110720日時,在110720日之前就是20%以內的利息約定都有效,債權人起訴請求一定拿的到,故新法對於舊法時代不生效力,但在110720日之後,縱使兩造約定20%之利息,也僅剩16%的利息是有效約定,超過部分則無效了。

 

祺勝碎碎念:

一、上面的說法可能還是有點文言文的說法,簡單講,舊法時代約定超過20趴的利息,如果乖乖還錢了,債務人不能說我要起訴要回來,因為債務人還給債權人錢,債權人是有法律上原因(契約)而可收受超過部分的利息金錢;相對應的,債權人既然「無請求權」,起訴請求超過20趴的部分利息也會敗訴。

二、但新法直接變成「無效」之效果,所以債權人起訴請求超過16趴的利息金額,因為是「無效」約定,債權人自然還是敗訴;但債務人一旦給付了超過16趴的利息金額,因為是「無效」約定,債權人拿到這筆金額是「無法律上原因的」,債務人起訴後自然要得回來。

三、重利罪除了「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要件外,還有「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所以例如17趴的利息就不會構成重利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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