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祺勝‧修法草案報你知】贍養費
【祺勝‧修法草案報你知】
本篇小文要與各位讀者分享的是「贍養費」,這個概念往常被誤用在離婚協議書及八點檔鄉土劇中的概念,現在終於要啟動修法了,以下會用幾個法務部網站的圖表與草案中修法要件的更易,與讀者分享「真‧贍養費」時代的來臨。
📣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要件有:
➡️請求權人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限於請求權人無過失。
➡️被請求之一方須有支付能力。
📌因此現行的民法關於贍養費規定實行起來非常困難,第一一定要透過判決離婚才可以請求,如果是兩願離婚的話,頂多僅是財產分配上的協議(是否為剩餘財產分配或是子女扶養費則須視文字記載而定),大多數是婚姻一方為了想要趕緊擺脫這段關係而記載贍養費的字眼。
📌第二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情形更是難上加難,在目前雙薪家庭的時代,有工作能力而得有一定收入之情形,要證明因離婚而失去工作甚至工作能力,可能是緣木求魚,除非是生活無法自理的狀態,才有辦法成功請求吧。
📌至於贍養費要給多少錢呢?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認為「惟其性質上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其給與之額數,並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所以還是得視被請求之一方的經濟能力與生活程度如何來決定,不是要拿多少就拿多少。
📌如果真的想要請求贍養費,時效上為民法第126條的5年短期消滅時效。
📣民法第1057條修法草案規定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他方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1057條之1修法草案規定
「(第一項)贍養費之給付,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之給付義務:
一、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二、結婚未滿二年。
三、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
(第二項)定贍養費後,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或情事變更者,亦得請求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之給付義務。」
📣民法第1057條之2修法草案規定
「贍養費給付之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民法第1057條之3修法草案規定
「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民法第1057條之4修法草案規定
「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057條之5修法草案規定
「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之規定。」
因此修正草案特色有:
➡️離婚而有生活陷於困難即適用。
➡️推定生活陷於困難的情形有「一、因行使或負擔對於共同之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二、因年老、身心障礙或疾病。三、因與贍養義務人結婚、懷胎、育兒或家事勞動而未從事工作。」
➡️如果有請求權人對義務人或義務人之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結婚未滿二年或有其他事實認為給付贍養費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則可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之給付義務。
➡️如果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的話,該權利因失所附麗而消滅,避免權利人有雙重受扶養之狀態。
➡️不管請求狀態是尚未請求或是定期給付中未給付的贍養費請求權皆為5年。
➡️基於契約自由,而在經濟狀況寬裕下自行於離婚協議書約定贍養費就不適用修正草案條文第1057至第1057條之4之規定。
祺勝碎碎念:
一、如依修正草案通過後,贍養費不管是什麼狀態下都可約定,惟獨在夫妻雙方經濟狀況寬裕下自行約定就不受法律保障,而是以契約自由的角度自行約定,自然也不能以此為由起訴請求了。
二、修正草案對於生活陷於困難有較寬鬆的認定標準,像是標準的家庭主婦、有身心障礙或疾病,或是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都可以起訴請求贍養費了。
三、必須注意5年時效的規定,有時候人生走著走著就忘了,忘了忘了就不能請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