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法定利率修法
其實這個修法在去年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從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剛好就是今天啦),舊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即將變成「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篇短文帶領各位讀者探討新舊法前後的差異。
淺談勞動契約成立與否之爭議
本篇新聞事實提及「台北一名張姓女子去年9月通過台北市芝麻街美語東園分校英文老師面試,準備接受全職英文老師訓練時,校方突稱原師資缺額已補足不聘用,張女怒告分校葉姓負責人求償1個月薪資3萬5000元」,此部分牽涉張姓女子是否與北市芝麻街美語東園分校有成立勞動契約之合意。
檢舉可以,冒名檢舉不可以
檢舉可以,冒名檢舉不可以! 檢舉案件只要有姓名電話,案件就能成案,但是卻有不少民眾擔心留真實個資會有後續效應,不少人留假個資或是冒名檢舉。
不動產糾紛處理相關法令及實務案例
利用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取得優勢之地位,如同祺勝團隊處理客戶託付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祺代表吉祥或幸福,我們堅信法律是為社會人民帶來幸福的工具之一。
婚假
竟然有人為了放婚假,台北市1名銀行員竟在37天內,結了4婚,又離了3次!公司只准了第一次假期,沒想到該名行員竟上勞工局申訴,導致該銀行被勞動局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裁罰2萬元,本所就用此案例帶領讀者認識勞工的婚假制度。
航空城公司懲戒性解雇行不行
本件案例探討勞工在違反公司內部工作規則時,如何狀況下方屬情節重大?而實務上認定情節是否重大之標竿判決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其中提及:「按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著有明文。
家樂福調職
本件新聞事實中,在南部家樂福任職22年,且月薪已達7萬餘元的劉姓女子,2019年3月間突收到主管電子郵件通知,要她隔月起即調至台北總公司上班,劉女因擔心日後生活將多出許多額外開銷,也無法經常陪伴在南部的母親,在經多次調解失敗後決定上法院提告。台北地院審結裁定公司違反勞基法,判家樂福需給付劉女29萬餘元損失,並按月支付她1萬4799元補貼費用,直到公司將劉女調回高雄為止。
網路公審後的解僱
如同新聞中提到的事實,一名林姓男駕駛13日在雲林西螺市區輾死流浪狗,他沒有下車察看狀況,而是大罵「畜生」後隨即離開現場,藐視生命的行為引發撻伐。雖然林男已於14日晚間到狗狗的靈堂下跪道歉,但網友們並不買帳,就連公司老闆也決定將他開除,協助處理狗狗後事的「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理事長邵柏虎今(15)日出面爆料,「肇事人林先生,他老闆早上聯絡,說他這樣的行為會嚴重影響到公司,說明天不用去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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